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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在职职工医疗互助管理办法

为了建立健全多层次职工医疗保障体系,保障职工医疗需求,加大职工医疗救助力度,减轻患大病职工医疗负担,根据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职工医疗互助是职工医疗保险的有益补充,是由工会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配合,职工自愿参加、自我服务、自我保障、非盈利性的职工医疗互助互济活动。 
第二条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目的是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发挥工会组织在参与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按照“普遍惠及职工、重点救助大病”的原则,通过职工互助互济,帮助患病住院职工解决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问题,使职工在患病住院时,除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外,再得到医疗互助活动给予的补助,减轻职工的经济负担。
第三条 职工医疗互助是以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为主要对象,实行“普惠制和重大疾病相结合”的救助模式,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持续发展的原则,建立区级统筹、统收统支的制度。
第二章 互助对象和互助期限
第四条凡自治区所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包括中央在宁单位)未办理退休手续,身体健康的在职人员,均可依据自愿原则,由职工本人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原则上,职工人数50人以下的单位全部参加,50人以上(含50人)参加人数达到职工总数的80%。
第五条单位办理参加医疗互助手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医疗互助参保凭单》一式三联,并加盖参加医疗互助单位工会印章;
2、参加医疗互助的职工纸质名册一份和电子文档一个,该名册须用excel表格,按“序号、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性别、户口所在地、备注”六个栏目制作; (可在宁夏总工会网下载,纸质名册须盖章)
 3、相关的缴费证明。
 第六条职工医疗互助期限每期为1年,起止时间从2016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6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单位须在2016年3月15日前将收集的符合要求的材料交至自治区总工会法律与保障部,并将医疗互助金交至专门帐户,第四期职工医疗互助方可生效。逾期不再受理。
第三章 互助资金筹集
第七条职工医疗互助每人一份,每份50元,互助期满不返还。
第八条 职工医疗互助资金来源:
(一)职工个人缴纳;
(二)政府、行政和工会的投入(工会经费不得为职工个人缴纳互助金);
(三)社会各界捐赠、赞助;
(四)利息及其它收入。
第四章 互助待遇
第九条 职工医疗互助补助不分具体病种,依据职工个人负担的住院费用额度(医保规定的全自费、特诊特治费用除外),在起付标准(2000元)以上的按照以下标准补助:
(一)个人负担2001元-3000元补助25%;
(二)个人负担3001元-5000元补助35%;
(三)个人负担5001元-10000元补助45%;
(四)个人负担10001元-30000元补助55%;
(五)个人负担30001元-50000元补助65%;
(六)个人负担50001元以上补助75%,但最高补助不超过50000元。
第十条被保障人在互助期内患重大疾病,由于治疗期结束后互助周期已经结束的,应该按照互助期内的规定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 参加医疗互助的单位一年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一次医疗互助。被保障人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发生多次住院时,只扣减一次补助起点,其费用可以累加计算,但已审批过的补助不得与下一次补助累计。
第十二条 医疗互助期满,保障责任即告终止。互助期内不办理退保。
第十三条 职工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发生工作调动时,如调入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的,调出与调入单位应在30日内为职工转移、续接医疗互助关系,如调入单位未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的,职工在互助期发生住院的,由调出单位申报。
第五章 互助待遇领取与发放程序
第十四条 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的职工向所在单位工会组织提出申请,单位工会组织初审后报自治区总工会法律与保障部,经确认后,批复领取住院补助金。
第十五条 职工领取互助待遇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医疗互助金申请审批表》(可在宁夏总工会网站下载);
2、住院费专用收据复印件或经医保机构盖章的复印件;
3、入院证、出院小结或出院证;
4、被保障人身份证复印件;
5、单位工会组织开具的身体状况证明。
第十六条职工应在每次出院后的60日内申请领取互助补助金,逾期未提出申请,视为放弃。因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时间办理的应事先向所在单位工会组织报备。
第十七条 自治区总工会法律与保障部接到基层工会上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基层工会(帮扶中心)接到确认通知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补助发给职工本人。
第十八条 职工申领互助金的审批权限:
补助金30000元以内(含30000元)的,由法律与保障部部长审批;补助金在30000元以上由分管副主席审批。
第六章 除外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互助待遇:
(一)被保障人或医疗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套取互助待遇的;
(二)在非指定或认定的医疗机构(包括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医院、中外合资医院、康复医院、联合诊所、民办医院、私人诊所、家庭病床等)住院的;
(三)因酗酒、斗殴、故意自伤、吸(戒)毒等所致伤病的;
(四)因违法、犯罪所致伤病的;
(五)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第三人责任所致意外伤害的;
(六)因工伤、生育的;
(七)一般健康检查、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以物理治疗为主的;
(八)整容、整容手术、美容、美容手术、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不在此限;
(九)战争、地震、核辐射等不可抗力事件所致伤病的;
(十)被保障人在本互助周期内患参加医疗互助前相同类型疾病的。
第七章 互助活动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各基层工会组织的职责: 
(一)为职工医疗互助提供业务查询服务,并进行业务调查和统计;
(二)负责本单位职工医疗互助资金的筹集、职工出院后协助职工收集补助金申领资料、向自治区总工会法律与保障部上报申领材料;
(三)负责本单位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宣传发动及组织实施,具体办理互助资金的收集及缴入、职工所在单位上报的申请领取互助金资料初审以及补助金的发放等业务;
(四)负责互助资金账户设立及管理,确认职工互助待遇,拨付待遇支付资金。制定职工医疗互助业务经办流程,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本单位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组织领导,监督资金运行,负责互助活动运行分析,提出筹资标准及待遇调整建议,报自治区总工会法律与保障部。
第二十一条 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业务所需经费列入同级工会预算。
第二十二条职工医疗互助资金由自治区总工会设立专户,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三条职工医疗互助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由自治区总工会法律与保障部作出年度报告,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目前只适用于工会组织隶属于自治区总工会的产业(厅局)、区直机关、直属基层单位(包括中央在宁单位)。
第二十五条 职工医疗互助资金及待遇标准由自治区总工会根据运行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六条各地可根据实际制定、实施职工医疗互助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总工会法律与保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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